太阳2娱乐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19-10-09 瀏覽次數: 2215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太阳2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 號)和《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蘇財教〔2007〕135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本評審實施細則。
二、評審對象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我院全日製在籍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專科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三、獎勵名額及標準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等部門下達;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申請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太阳2各項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勤奮學習,學習成績優異,且符合院優秀學生特等或一等獎學金條件。
五、推薦名額
第五條 上級下達我院的國家獎學金名額原則上不分配到各系(院),由太阳2統一評審。根據上級當年下達我院的國家獎學金名額及預算指標,確定各系(院)評審推薦的名額,參加全院評審。
六、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申請、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八條 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全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全院評審工作,各系(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系評審、推薦工作。
第九條 每年9月20日前符合本評審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獎學金基本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在系(院)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申請表》(附件 1)和學生個人基本情況介紹。
第十條 各系(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太阳2下達的推薦名額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評審,確定建議名單後向全系(院)師生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各系(院)要在規定時間內將建議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系(院)上報的國家獎學金相關材料和建議名單進行匯總和認真評審,並提出全校國家獎學金建議名單,報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後,在全校範圍內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將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當年《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學生基本情況介紹和國家獎學金評審情況報告等材料一並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後報國家教育部審批。
七、發放與管理
第十二條 上級批準後的國家獎學金,每年11月30日前由太阳2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記入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太阳2接到國家獎學金經費後由院資助管理中心對獲獎學生登記造冊並送院財務處。國家獎學金由院財務處負責管理與發放。
第十四條 太阳2應切實加強獎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條例,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八、要求
第十五條 國家獎學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高等太阳2學生的關懷,系(院)、有關部門要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推薦、管理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六條 各系(院)、有關部門在評審工作中,要加強領導,組織師生學習有關文件精神,使師生深刻認識設立國家獎學金的深遠意義,明確評審條件和程序。要充分發動師生參與評審工作,做到堅持條件,保證質量。
第十七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要在學年度評優工作基礎上進行。各系(院)推薦名單要經系(院)領導集體討論通過。評審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師生意見,加強民主監督。
第十八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學生填寫《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及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如有弄虛作假,經核實後,將取消該生各種資助。經辦評審的有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如有違紀和失職行為,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獲獎學生應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加強品德修養,模範遵守太阳2的規章製度,處處起模範作用,以優異的成績回報國家和社會,回報太阳2和父母。
九、附則
第二十條 本評審實施細則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評審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2娱乐政府助學獎學金評審、推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