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2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建檔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發布日期:2019-10-09 瀏覽次數: 1821
一、總則
第一條 精準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決定資助政策落實效果的基礎性工作,為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建檔工作,真正實行陽光操作,確保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惠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教助〔2019〕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院正式註冊的全日製在讀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以下統稱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在學生本人申請的基礎上,實行民主評議和太阳2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二、認定機構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製。
(一)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委托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各系(院)認定工作組負責宣傳、組織、實施、審核本系(院)的認定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工作;
(二)成立由系(院)領導、行政副主任、輔導員等組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認定工作組由5至10人組成,如輔導員人數不足2人可選拔系(院)內其他專任教職工擔任;
(三)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認定評議小組,輔導員任組長,成員由5-7名未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學生代表組成;
(四)認定機構成立後其人員名單應在相應範圍內公示,並同時公布監督電話。
三、認定標準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一)國家級貧困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三)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四)農村低保家庭學生;
(五)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
(七)因公犧牲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八)孤兒或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學生;
(九)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十)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
(十一)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火災、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等)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十二)家庭中有兩名及以上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十三)其他特殊情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七條 參照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結合太阳2娱乐具體情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為特別困難學生、困難學生和一般困難學生三類,分別對應A、B、C三檔。
(一)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A檔),家庭人均月收入處於或低於徐州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B檔),家庭人均月收入處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倍至1.2倍之間;
(三)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C檔),家庭人均月收入處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倍至1.4倍之間者。
第八條 在認定評議時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的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殊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等特殊情況的學生作為重點認定對象。
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予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認定的,予以取消:
(一)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定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
(二)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困難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三)購買高檔通訊工具、昂貴電子設備(專業必需除外)、時裝、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四)吸煙、酗酒、賭博、大吃大喝、請客送禮等鋪張浪費行為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包房住宿的;
(六)經常出入酒吧、網吧等高檔消費娛樂場所或經常外出旅遊的;
(七)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的。
四、認定程序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建檔工作每學年集中進行一次,一般在秋季學期開學3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如家庭有突發或特殊情況可隨時提出認定申請。具體程序為:
(一)提前告知
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本人申請
初次申請認定建檔的學生自願如實填寫《申請表》,提出認定申請,學生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提供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已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學生可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建檔立卡戶證明、下崗證、低保證明等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
2.學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員的大病支出證明(診斷書及醫療費用發票復印件;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
4.家庭中有兩名及以上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提供其他子女的就學證明材料(需加蓋其就讀太阳2公章);
5.加蓋戶籍所在地鄉、居委會公章的《太阳2娱乐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確認聯系函》;
(三)民主評議
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和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參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進行量化評估,參考學生日常消費以及其他能夠反映家庭經濟情況的有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其困難檔次,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無異議後報系(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四)系(院)審核與公示
1.系(院)認定工作組對本學院評議結果進行審核,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審查的內容包括:
⑴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否符合建檔條件;
⑵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⑶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的實際情況。
《申請表》的核實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外,還可采取個別談話、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等方式進行。
2.系(院)認定工作組審核無異議後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註重學生個人隱私的情況下,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本人、老師或同學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系(院)認定工作組提出異議。系(院)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具體由認定工作組組長負責。如對系(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以向學院學生資助領導小組提請復議。學院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委托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向提出異議的師生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相應調整。
3.公示無異議,系(院)認定工作組組織申請人登陸學生資助管理系統,填寫相關信息。系(院)審核通過後,將學生信息提交到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太阳2認定
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核各系(院)建檔學生信息,通過後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系(院)應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和誠信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對已經建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各系(院)認定工作組召集認定評議小組在每年3月份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進行適度調整,經系(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並對調整名單及檔次公示無異議後,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備案。
五、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全院師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關心、愛護和尊重;
(二)系(院)和輔導員要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強領導,堅持實事求是,實行民主評議和太阳2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禁弄虛做假。太阳2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加強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堅決糾正;
(三)系(院)和輔導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系(院)應及時作出調整;
(四)如發現並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行為的,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報送同級信用管理機構。
六、附則
第十三條 每年進行認定工作時,根據上級當年規定和我院具體情況,太阳2對認定標準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2娱乐貧困學生認定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