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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阳2娱乐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9-10-09 瀏覽次數: 1491

    太阳2娱乐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太阳2管理和校風、學風建設,維護太阳2正常的教育教學、生活、工作秩序,構建文明安全和諧校園,增強學生遵紀守法和安全意識,建立建全學生行為約束機製,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和規範違紀處理行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太阳2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太阳2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院學生。

    第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太阳2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在處理過程中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處分種類

    第四條  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太阳2紀律行為的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受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學年內不得參評各項獎項的評選。處分期內,停發各類補助和資助。

    第六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自處分決定之日算起,各等級處分期限如下:

    (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6個月;

    (二)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第三章違紀處理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並獲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太阳2規定,嚴重影響太阳2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太阳2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九)受留校察看處分學生,處分期內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的。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條例視情節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罰款,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管製、免於刑事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九條  策劃、組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或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服從勸阻或製止,未構成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參與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或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服從勸阻或製止,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  參加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組織或活動;在男女交往或其他社會交往中行為不當,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或侮辱婦女等行為,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條例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在太阳2從事、組織宗教活動,穿戴宗教服飾參與非法傳銷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以同鄉、同學關系為名,策劃、組織同鄉會或其他非法團體,搞不正當活動,或對其他同學進行打擊、壓製,視情節和後果,為首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一般參與,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第十三條  無視作息製度,在宿舍、教室、校園內從事影響他人正常休息、學習和工作的活動或故意起哄、鬧事、攪亂太阳2公共秩序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在校園內使用明火(如吸煙、點蠟燭、放鞭炮等),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在校園內從事經商活動,經批評教育後,仍在從事經商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六條  在校園內私自張貼、書寫、散發大小字報、傳單、廣告、啟示、或懸掛條幅、故意撕毀、塗改、覆蓋院、系發布的文告、公示、獎勵或處分決定等,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在太阳2內私自承攬包車業務、擅自組織群體活動、旅遊等,視情節後果,給予組織者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在校期間私自在江、河、湖、海、水庫、水渠、池塘中遊泳、洗澡的,對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從樓上往樓下從室內往室外拋棄雜物潑水,或砸燒物品,影響公共衛生,威脅公共安全,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太阳2關於出入校門有關規定的,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爬越校園圍墻、宿舍門窗、陽臺及樓頂平臺出入太阳2或進入其他宿舍、教室或辦公房間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一學期中,累計曠課達到一定學時的,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曠課在10 學時及以下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累計11-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累計21-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累計31-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五)累計41-50 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累計51學時及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期中,累計曠晨練達到一定次數的,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累計達到3次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累計達到4-6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累計達到7-9次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累計達到10次及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學期中,累計吸煙達到一定次數的,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累計達到2次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累計達到3-4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累計達到5-8次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累計達到9次及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因吸煙造成火險的,按照本規定二十五條第六款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辦理走讀或臨時走讀手續在校外租房住宿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處理;

    (二)一學期中,累計晚歸或夜不歸宿達到一定次數的,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1.晚歸2次,或夜不歸宿1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晚歸3-4次,或夜不歸舍2次的,給予記過處分;

    3.晚歸5-8次,或夜不歸宿3-4次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晚歸9次及以上,或夜不歸宿5次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私自在學生宿舍留宿他人的,給予雙方當事人嚴重警告處分,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的,視情節給予雙方當事人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男女同居或者多名男女混居的,給予當事人開除學籍處分;私自進入異性宿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在宿舍存放、使用違章電熱器具和炊具按太阳2《關於學生違章使用電熱器具的管理規定》執行,除沒收違章電熱器具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飼養動物(貓、狗、兔、倉鼠、鳥類、蜥蜴等)、私拉電線造成宿舍安全隱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因吸煙、點蠟燭、使用違章電器等過失造成火險,未造成損失及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事故的,除照價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及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宿舍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考核紀律或考試作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的(其材料由教務處審核確認後移交學生工作處)具體情況,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凡違反考場考試紀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違反考紀屬於下列作弊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1.考試中與他人做手勢或交頭接耳的;

    2.考試中窺看他人試卷或故意將試卷卷面向他人展示的

    (三)違反考紀屬於下列作弊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閉卷考試中私帶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及寫有與本次考試有關內容的;

    2.考試中傳遞各種紙條和試卷的;

    3.多人共同作弊一般參與的;

    4.其他明顯違反考試規定的。

    (四)嚴重違反考紀,屬於下列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1.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試的;

    2.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的;

    3.多人共同作弊為首的或組織的;

    4.塗改他人試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試卷姓名的。

    (五)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並在登記成績時註明“作弊”字樣。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六)凡因違反考試紀律、作弊考試不及格等原因,無理取鬧、侮辱監考人員或任課教師人格、損害監考人員或任課教師名譽、威脅監考人員或任課教師人身安全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第二次作弊未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款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鼓動、組織學生集體停課、停考、煽動鬧事、擾亂課堂秩序,幹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為首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一般參與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七條  采取偷竊、詐騙、敲詐勒索及其他方式占有國家集體或人財物(包括:現金、實物、飯卡、電子借記卡及其他代金卡等有價證券)未構成犯罪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價值500元(不含500元)以內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價值在5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經公安部門確認屬於撬竊行為但未竊得財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參與團夥作案、或為作案者提供條件比照主要作案人的處分給予相應處分;

    (五)明知是贓物,但仍然購買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給予相應處分;

    (六)為他人窩贓、銷贓、轉移贓款、贓物的,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處分的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

    (七)逾期不退還贓款、贓物或拒不賠償損失,在相應處分上加重一級處分;

    (八)屢次作案累計金額5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除追回資助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不當占有他人遺失物品,除追回物品外,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拒不歸還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引發打架或打架鬥毆未構成犯罪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用語言挑釁、身體碰撞或故意用各種方式挑起事端),雖未動手打人,但引發打架鬥毆的:

    1.未傷及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傷害他人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組織、策劃、指使者,雖未動手打人,但引發打架鬥毆的:

    1.未傷及他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傷害他人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招引或邀約校外人員來校內或校外滋事,影響太阳2和社會秩序者或打架鬥毆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打架者,視情節及後果:

    1.凡動手打人未傷及他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傷害他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對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後進行報復打人,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凡持械威脅參與打架鬥毆、聚眾鬥毆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先動手打人,在本次處分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

    6.群體性打架鬥毆的主要成員,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器械或兇器的:

    1.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參與者,視情節及後果:

    1.在打架現場“起哄”或“勸架”“調節”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鬥毆事態惡化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為他人打架推波助瀾、助威壯膽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參與團夥打架的,比照主要作案人的處分給予相應處分。

    (六)偽證者,視具體情況:

    1.雖未參與打架鬥毆,但在打架鬥毆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作偽證妨礙調查處理或影響工作視線、進展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參與打架鬥毆犯此款的,則在相應處分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

    (七)打人致傷的責任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檢查醫療費和他相關費用;

    )在打架鬥毆中損壞公私財物的,應賠償經濟損失拒不履行賠償經濟責任的,在相應處分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酗酒滋事行為者,視情節後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酗酒者,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二)酗酒後,借酒發瘋,辱罵他人、擾亂或破壞公共秩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酗酒後打人、損壞公私物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條  在校園內打麻將、賭博或利用撲克牌等進行變相賭博,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校園內打麻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為賭資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除沒收賭資、賭具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提供賭博場所、賭具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圍觀賭博行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凡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持有毒品或販毒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校園內攜帶、保存、使用槍支、彈藥、雷管、管製刀具,凡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校園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蝕性、放射性危險品(如液化氣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沒收危險品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故意損壞消防器材、廣播、閉路電視、校園網、實驗實訓室儀器設備、教室、圖書館及宿舍公物、圖書、文體活動設施、花草、樹木及其他公私財物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及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拒不賠償的,在相應處分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 

    第三十五條  因違反太阳2管理規定或由於過失使公私財務遭受損失,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拒不賠償的,在相應處分基礎上加重一級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等通訊設備從事非法活動未構成刑事犯罪的,視情節危害程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互聯網平臺(民間高利)借貸等不法行為活動,影響校園正常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除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後果,並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查閱、復製或傳播不健康信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分裂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3.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1.宣傳封建迷信、歪理邪說、賭博、暴力兇殺、恐怖信息的;

    2.製作、存儲、傳播淫穢、色情電子出版物的

    3.對他人或機構行騷擾、恐嚇、謾罵、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或威脅的;

    4.未經允許,擅自進入設有密碼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對計算機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配置網絡系統,盜用或濫用網絡資源,盜用IP地址或郵件地址,冒用他人名義行事,造成計算機信息網絡不能正常運行的

    5.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的。

    (四)有下列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傳播系統漏洞知識,教唆攻擊、入侵系統的方法,並對計算機系統進行試探攻擊而屢教不改的;

    2.未經允許,擅自對計算機網絡及聯網計算機進行地址或端口掃描以及擅自提供網絡服務,發展網絡用戶,為他人提供網絡接口的;

    3.利用軟件或硬件手段竊取他人口令,盜用他人帳號入侵系統,侵犯他人隱私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4.對公用或他人計算機網絡系統口令進行設置或修改,影響或妨礙他人使用的。

    第三十七條  觀看、查閱淫穢、反動及其他非法音像、網絡、電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穢色情信息,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出版製作、復製、窩藏、傳播黃色淫穢、反動及其非法音像、網絡、電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穢色情信息,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侵犯、損害他人或太阳2合法權益,視情節後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冒用他人或太阳2名義謀取私利,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塗改、偽造、轉借證件或材料,欺騙組織,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非法扣留、隱匿、拆閱、毀棄、冒領他人郵件(包括電子郵件)、包裹、匯票或其他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用語言實施欺負、侮辱或誹謗,造成他人心理有陰影,嚴重影響其正常的學習及生活,具有校園欺淩傾向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妨礙他人合法權益或限製他人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及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不服從管理,對國家工作人員、太阳2工作人員和教師進行謾罵、撕打、威脅、侮辱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對違法、違規、違紀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相關人員作偽證或包庇、隱瞞事實真相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太阳2娱乐在校外活動安全教育與管理規定》的,情節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從輕處理從輕處理是指在本次處分基礎上從輕

    (一)自動中止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的;

    (三)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四)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檢舉、揭發,積極配合組織進行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處理。加重處理是指在本次處分基礎上重。

    (一)認錯態度不好,或受處分後,無理糾纏的;

    (二)組織串供,提供偽證,妨礙調查的;

    (三)糾集校外或相關人員,擴大勢態的;

    (四)在校期間已受過處分的;

    (五)同時觸犯本規定兩條以上規定的;

    (六)其他可以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時尚未達到處分期限的,根據學生表現,按照解除處分程序,提前解除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未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可根據其性質和後果比照本規定相近條款給予處理。

    第四章處分程序與權限

    第四十七條  本系(院)學生發生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由系(院)負責組織調查、處理,並填寫《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附調查報告及證明材料;對跨系或情況復雜的學生違紀行為,由學院相關部門牽頭,協同相關系(院)、職能部門進行調查。相關系(院)根據調查結果,填寫《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附調查報告及證明材料

    第四十八條  違紀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違紀學生所在系(院)或太阳2主管部門指派專人對其進行談話,並告知:

    (一)作出擬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二)在談話記錄中簽字確認後,視其接受處分;

    (三)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屬於事實與定性有偏差的,應予復查,直至事實調查清楚;

    (四)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作為其代理人,出具代理人本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九條  在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情況下,如果違紀學生或其代理人拒絕談話,或是拒絕在違紀學生談話記錄、違紀處分送交通知書上簽字的,不影響太阳2按照正常程序對其做出的處分決定。

    第五十條 各級處分決定書簽發程序:

    (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系(院)領導批準後,直接出具學生處分決定書,同時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二)記過以上處分由學生工作處代表太阳2出具學生處分決定書。其中:

    1.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工作處根據系(院)上報的學生違紀材料(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及調查報告、證明材料、違紀學生本人簽過字的談話記錄)進行審核,並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後簽發;

    2.開除學籍處分經分管院領導同意,並報院長辦公會或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後再簽發。

    第五十一條 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違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及申訴的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六)對同一違紀事件中的學生實施處分可對受處分的每名學生單獨或集體出具處分決定書。

    第五十二條  處理、處分決定書由系(院)負責送達違紀學生或其代理人手中,並讓其在違紀處分送交通知書上簽字確認,簽字確認時間即為處分決定書送達時間。

    第五十三條  違紀學生或其代理人拒絕在違紀處分送交通知書上簽字的,要在系(院)領導、輔導員、學生代表見證下,將送達情況記錄在案,以留置方式送達;已經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利用太阳2網站、新聞媒體等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四條  除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外,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應向全院公布,用以警示。同時,實施處分的學生所在系(院)須向學生家長通報,其中對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應當在處分決定公布之前,約學生家長到太阳2當面通報情況,確保家長知悉相關情況和後果。

    第五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

    (一)由太阳2發給學習證明,並在接到處分決定書5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或由其家長接回;

    (二)檔案由太阳2退回戶籍所在地,學生憑學習證明和處分決定書,在家庭所在地辦理戶籍和檔案管理等有關事宜;

    (三)限期時間內拒不離校的,由保衛部門或轄區派出所處理;

    (四)學生處分決定書報備教務處,由教務處報省教育廳備案,註銷其學籍。

    第五十六條  受處分學生對處分決定存在異議,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按照《太阳2娱乐學生申訴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受處分學生處分期限到期後,且在處分期間無違紀、違規、違紀行為的,可按照處分解除程序予以解除。

    第五十八條  各系(院)、學生工作處應當真實完整的妥善保管好違紀學生處分材料,並根據太阳2要求存檔。學生處分材料包括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談話記錄、處分決定、違紀處分送交通知書、申訴書委托書申訴復查處理決定、解除處分申請、解除處分決定書

    第五章處分解除程序

    第五十九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受處分學生處分期限到期後,且在處分期間無違紀、違規、違紀行為的,可按照處分解除程序予以解除。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一)學生本人填寫違紀處分解除申請表;

    (二)班級根據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限內表現,進行民主評議,形成班級意見;

    (三)輔導員、系(院)分別簽署處分解除意見;

    (四)處分解除決定書由系(院)、或學生工作處簽發,其中:

    1.警告、嚴重警告由系(院)領導批準後,直接出具學生處分解除決定書,同時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2.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工作處根據系(院)上報的學生處分解除申請表進行審核,並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後出具學生處分解除決定書。

    (五)對一人有二種及以上級別的違紀學生處分解除,以後一次處分期限到期時間為處分解除時間

    第六章

    第六十條 本規定中關於某一級別“以上處分”或“以下處分”,除特別註明外,均包含本級別處分;某一級別“以上處分”指直至開除學籍。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太阳2娱乐學生違紀處理規定》同時停止施行。太阳2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上級相關文件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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