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2娱乐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13-12-11 瀏覽次數: 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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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增強學生的綜合素質和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太阳2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和《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於轉發〈高等太阳2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財[2007]48號)、(蘇財教[2007]12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在太阳2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一定的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校內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的原則,由太阳2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太阳2統一組織和管理。校內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太阳2勤工助學管理部門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內外打工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五條 學生參加工學結合的實踐活動不屬於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在籍在校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
第八條 在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設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具體負責全院學生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學生自管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學學生基本條件及要求
第九條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較強的責任感;
(二)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太阳2及直接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無違紀行為;
(三)勤奮學習,成績良好;
(四)身體健康;
(五)在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安排。
第十條對勤工助學學生的要求
(一)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須認真履行協議,認真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任務;
(二)勤工助學應在課余時間進行,不能耽誤正常的課業;
(三)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多領勤工助學酬金;
(四)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須註意安全,不得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五)由於對工作不負責任,連續兩個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勤工助學工作,造成用工單位工作損失的,將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
第十一條 崗位設置的原則
(一)學院勤工助學將實行定崗定人製度,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崗位所定人數使用勤工助學人員;
(二)校內各單位應盡量減少雇用臨時工,由學生通過勤工助學頂崗;
(三)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工作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崗位,臨時性崗位是指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四)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教學、行政輔助管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五)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10小時,每月不超過44小時;
(六)凡是需要設置固定或臨時的勤工助學崗位的院內有關單位,由直接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到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領取《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審批表》並逐項填寫後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審核;
(七)學生組織或個人可以申請承包院內某項勤工助學崗位;
(八)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簽署審核意見後報院主管領導審定;
(九)未經太阳2批準設立的勤工助學崗位,由具體用人單位管理並支付酬金。
第五章校內勤工助學管理與考核
第十二條勤工助學管理
(一)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由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
(二)各系負責學生工作的領導分管勤工助學工作;
(三)用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勤工助學管理工作;
(四)凡自願參加勤工助學並符合勤工助學條件的學生須向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經輔導員和系裏推薦,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學生正式填寫《學生勤工助學申請登記表》,並報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審核,由院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審定;
(五)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將批準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用人單位和學生本人;
(六)接到通知的學生直接到用人單位報到,並和用人單位簽定《勤工助學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學生、用人單位、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勤工助學考核
(一)用人單位應指定專人對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工作進行認真考核,主要包括:出勤情況、工作態度、完成任務情況等,並填寫出勤表及考核記錄,對考核成績突出的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應不定期地對全院勤工助學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
(三)各用人單位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勤工助學考核表報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逾期不報的,勤工助學金隨下月發放。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管理
第十四條校外勤工助學活動須由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統一管理,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須經家長同意。
第十五條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六條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必須註意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參加有毒、有害和比較危險的工作及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十七條不得參加有損大學生形象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八條學生必須和用人單位簽訂協議。
第十九條不得影響太阳2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得違反太阳2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凡未經太阳2同意學生在校外參加勤工助學或打工的,屬於學生個人行為,出現協議糾紛或意外傷害事故,太阳2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勤工助學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條勤工助學資金來源
(一)學生參加校內非營利性單位勤工助學的報酬,主要從太阳2事業收入中劃撥,列入當年勤工助學經費預算;
(二)學生參加校內營利性單位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第二十二條經費使用
太阳2勤工助學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支付學生從事勤工助學的工作報酬。學生勤工助學報酬標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太阳2的實際情況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視任務的簡繁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提出意見,經院學生管理資助中心審核報院主管領導審定。
第二十三條經費管理
(一)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掌握使用;
(二)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的具體賬務、財務工作由院財務處負責管理。
第八章勤工助學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四條勤工助學金標準
(一)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結合太阳2具體情況確定每月酬金標準;
(二)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根據上級規定,結合太阳2具體情況確定每小時酬金標準;
(三)根據各用人單位報送的《學生勤工助學考核表》,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填寫《學生勤工助學金發放表》(一式三份)並審核,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審批,兩份於每月5日前報送院財務處,一份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留存;
(四)院財務處按《學生勤工助學金發放表》於每月10日前發放上月勤工助學金。參加勤工助學學生憑學生證到院財務處領取;
(五)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實施,原《太阳2娱乐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