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銅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有關單位:
根據《關於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25號)和《關於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9〕26號)文件精神,為做好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工作,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廣大失業人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起調整失業保險金計發比例:繳費不滿10年的,從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調整為45%;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調整為50%;繳費20年以上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調整為55%。下限從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調整為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所需資金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本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對象為2018年12月起新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和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三、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穩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提高基金征繳水平,做實繳費基數,做到失業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四、各地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工作,將其作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的重要舉措,作為完善失業保險製度的重要內容,加強部門協調,強化責任落實,確保春節前將這項惠民政策盡快落到實處。如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報告。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徐州市財政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