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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政策摘錄

發布者: 人事處
發布時間: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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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第十八條規定   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1.男滿6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後仍繼續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年滿55周歲);

2.符合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從事井下、高溫、低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並達到規定年限的,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

3.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設區的市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三)繳費年限15年以上。

二、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相關規定

(一)實際從事的特殊工種必須是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具體見國家和省市頒布的工種名錄);

(二)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

(三)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依據職工檔案和能反映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原始資料認定,單位或個人出具的證明不能作為認定依據。

三、企業職工出生時間認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製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四、辦理退休的程序

(一)企業職工應在達到國家、省規定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前退休人員年初應給予公示,用人單位應註意盡到及時提醒告知的義務;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在達到國家、省規定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向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的參保人員每季度初向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應在接到《鑒定通知》30日之內向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代理機構申請病退(生活費)。

(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代理機構在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向市人社局養老保險處申報(提前退休人員由原單位提供記載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原始資料),養老保險處現場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當月辦理退休手續,不符合條件的當面告知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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