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2娱乐教職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防止和糾正違規、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學院規章製度,結合學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違規違紀人員進行行政處理應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和堅持“依據充分、處分適當”的原則,重在教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院在編在崗教職工。
第二章 處理種類
第四條根據違規違紀人員所犯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可分為一般事故、較嚴重事故和嚴重事故三個級別。一般事故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較嚴重事故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嚴重事故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 主要違規違紀情形與處理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通報批評”:
1.在校園公共場所其言行擾亂公共秩序,事後有認識的;
2.值班期間無故脫崗,未造成一定後果的;
3.無故或未經批準不參加教職工大會、政治學習、教研活動的;
4.出現無正當理由不到崗現象的;
5.一學期內無故遲到、早退累計達6 -10次的;
6.其它違反學院規章製度,情節較輕,未造成一定後果的。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1.公共場合打架鬥毆,造成不良影響,事後能認識錯誤的;
2.搬弄是非,破壞團結,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經批評教育能改正的;
3.責任心不強,工作中造成差錯的;
4.工作中辦事拖拉、推諉、服務態度差,違反工作程序或工作不作為的;
5.有意損壞學院公共設施,造成一定後果的;
6.擾亂學院教學和辦公秩序,造成一定影響和後果的;
7.一學期內無正當理由不到崗累計1-3天的;
8.一學期內無故遲到、早退累計達11-15次的;
9.其它違反學院規章製度,造成一定影響和後果的。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其情節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1.有學術不端行為,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較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2.工作中失職,給學院造成經濟損失1-3萬元或造成較嚴重影響的;
3.未經學院批準,在勞動合同期內擅自兼職,並造成較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4.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造成較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5.擾亂學院教學和辦公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6.打擊報復或濫用職權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造成較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7.一學期內無正當理由不到崗累計4-6天的;
8.一學期內無故遲到、早退累計達16-20次的;
9.其它違反學院規章製度,造成較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其情節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
1.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2.工作中嚴重失職,給學院造成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影響的;
3.未經學院批準,在勞動合同期內擅自兼職,並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4.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5.無理取鬧,糾纏、恐嚇、威脅學院教職工,給其工作和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
6.打擊報復或濫用職權侵犯教職工權益,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7.一學期內無正當理由不到崗累計7-14天的;
8.一學期內無故遲到、早退累計達21-25次的。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學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學院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後仍不改正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在“留用察看”期內仍未有改正表現,又違反學院規章製度的;
5.一學期內無正當理由不到崗累計達15天的;
6.嚴重違反學院規章製度的;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院造成重大損害的;
8.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學院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十條教學事故的處理,按照《太阳2娱乐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各部門發現所屬教職工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在一個工作周內提出處理建議,報組織人事處。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處理建議,有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應承擔失職責任。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處會同學院紀委等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意見,征求院工會意見後,報院長辦公會審定,副處級以上人員還需報董事會審定。
第十三條 被處分者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向學院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也可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學院在接到復核申請後一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但在復核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與紀律處分相應的其他處罰
第十四條受“通報批評”處分的,停發事發當月本人半個月績效獎金。
第十五條受“警告”、“記過”處分的,從事發當月起分別停發本人1個月、2個月績效獎金。
第十六條 受“記大過”、“降級”處分的,從事發當月起分別停發本人3個月、5個月績效獎金。
第十七條 受“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的,從事發當月起停發本人12個月績效獎金。
第十八條因違規違紀行為給學院造成經濟損失的,學院將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2016年1月8日學院第二屆教代會、工代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學院其它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