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高等職業技術院校科技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促進高等職業技術院校科技、人才和智力優勢轉化為產業和經濟優勢,特製定《江蘇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技術開發中心”)管理辦法》。
第二條 “技術開發中心”是指以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為依托,把太阳2的人才、技術、信息、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優勢與其他社會資源優勢相結合,實施科技開發和成果轉化的組織形式。其目標是成為科技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基地、高技術應用和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基地和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
第三條省教育廳負責我省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項與實施
第四條申請設立“技術開發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技術開發中心”所服務的產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符合我省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屬於我省優先發展、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或特色優勢產業。
(二)“技術開發中心”具有明確的行業背景和良好的企業合作夥伴。“技術開發中心”原則上應有依托的高等職業院校與具有較強技術能力和經濟實力的合作企業聯合申報和建設。
(三)“技術開發中心”技術研發領域應以高等職業院校的優勢學科專業為依托,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及服務、產品研製、成果轉化和工程化能力。有專業基礎理論紮實、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熟練技術工人。具備較好的技術試驗條件、工藝設施和檢測、分析、測試手段。
(四)“技術開發中心”經過一段時間的建設和充實提高後,應逐步具備綜合性工程技術研發、產品研製及其工程化的能力。
第五條省教育廳每年根據確定支持的重點領域組織立項。各高等職業學院按照申報條件進行申報,並報送《江蘇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我廳在對申報的建設項目進行初審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對論證通過的開發中心建設項目,經省教育廳研究後批準立項,並下達《江蘇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
第六條對有關高校先期培育建設並取得較好成效的開發中心,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與企業合作建設的“技術開發中心”項目,我廳將優先予以支持。
第三章經費管理
第七條 “技術開發中心”的建設采取多元化的經費投入機製,以依托單位自籌投入為主,爭取合作建設單位的共同投入,省教育廳酌情給予適當資助。
第八條 “技術開發中心”建設經費應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擠占。建設經費開支應符合計劃任務書的要求。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九條“技術開發中心”采取邊建設、邊試運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設周期一般為3年左右。“技術開發中心”立項運行後采取獨立建製的管理體製,一般應建立獨立核算的二級法人實體,並製定相應的發展規劃、計劃和配套的內部管理製度。
第十條 “技術開發中心”實行管委會或董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製。管委會或董事會原則上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及主管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具體負責開發中心發展規劃、計劃的審定,監督檢查和審議財務預決算及其收益分配,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的關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一條 “技術開發中心”應設立技術委員會,一般為7-9人,由中心依托單位和本領域科技界、企業界知名專家組成,主要根據建設計劃任務書和發展規劃指導“技術開發中心”的建設,審議研究開發計劃和項目,方案評價,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和市場信息等。
第十二條 “技術開發中心”應在面向市場,及時全面準確地了解企業技術需求的基礎上,提出技術研發、產品研製、成果轉化和工程化項目,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後實施。實施項目應盡可能地與企業合作,並通過契約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技術開發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機製,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應包括工程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配備一定數量的高、中級技術工人。
第十四條 “技術開發中心”應提供學生實訓、實習服務,開展相關領域技術人員的培訓,積極創造條件,吸收和接納國內外相關技術人員帶成果來開發中心實施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技術開發中心”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可以邀請國外專家、技術人員到開發中心從事技術研發,也可與國外有關機構進行聯合研發。“技術開發中心”每兩年至少應進行一次相關領域的學術交流與研討,邀請行業或領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人員參加。
第五章驗收與考核
第十六條“技術開發中心”建設期間,其依托單位應於每年的6月和12月兩次將階段性建設情況向省教育廳提交書面報告。省教育廳將對建設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對未達到《計劃任務書》要求,將要求限期整改並停止經費核撥,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將取消立項。
第十七條“技術開發中心”依托單位按建設計劃任務書要求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後,應及時向教育廳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建設項目驗收總結報告。省教育廳組織同行專家進行現場驗收。
“技術開發中心”建設期間,確實需要根據市場變化調整計劃任務書內容和進度的,依托單位必須提前報省教育廳批準。
第十八條“技術開發中心”建成並通過驗收後仍進行動態管理,實行年度計劃、總結和兩年一次的考核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