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價費[2004]465號
蘇財綜[2004]160號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物價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省物價局、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管理辦法(試行)》(蘇價費[2002]258、蘇財綜[2002]98號、蘇勞社財[2002]3號)印發試行以來,對規範全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行為,保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職業技能鑒定事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意見》(蘇勞社財[2004]2號),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管理辦法》正式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2、江蘇省職業(工種)分類(第一批)
3、江蘇省職業(工種)技能鑒定分類收費標準
主題詞:職業 技能鑒定 收費 通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省教育廳、人事廳、經貿委、建設廳、信息產業廳、交通廳、農林廳、通信管理局、郵政局、鹽務局、廣電局、旅遊局、電力公司等部門。
附件1:
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製度”的要求,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加快高素質的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推進職業技能鑒定事業發展,規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行為,保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或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包括行業技能鑒定所,以下統稱“鑒定機構”)開展職業(工種)技能鑒定收費,均應執行本辦法及附件的規定。
第三條 鑒定機構應持同級編委(辦)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並按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領收費票據後,方可收費。
第四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我省職業太阳2所設的教學內容與國家職業標準要求像符合的,其畢業生在申請參加中級以下(含中級)職業技能鑒定過程中,太阳2不得再組織相應內容的培訓,也不得在學費之外,另收取培訓費。鑒定機構在組織實施鑒定時,對其中理論考試成績合格應視為職業技能鑒定理論考核合格,按照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只進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得對其進行相應的理論考核鑒定。
經勞動保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國家級重點職業太阳2以及少數教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省級重點中等職業太阳2和高等職業太阳2的主體專業的畢業生,參加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並取得職業太阳2學歷證書者,可視為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並發給相應的中級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對上述太阳2畢業生需參加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鑒定的,應按本辦法公布的《江蘇省職業(工種)技能鑒定分類收費標準》中對應的規定標準給予50%以內的減免優惠。
第六條 其他有關收費項目及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技師類職業資格評審費:由省、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有關規定,組成專業考評小組,在申報者參加知識和技能考核合格後,對其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評審時收取。其中對技師和高級技師申報者,分別按每人200元和300元收取。
(二)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包括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資格考核認證費: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會同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勞社培就司函[2003]17號)規定,組織對本行業申報考評人員進行資格考核和認證。相應的鑒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認證費(含辦理證卡等費用)。
(三)證書工本費:對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者核發《職業資格證書》,每本收取工本費4元。
第七條 鑒定機構應在鑒定或收費場所,全面公示其經有權部門批準承擔的鑒定職業(工種)範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亮證收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凡不執行公示、亮證製度的,一律不得收費。違者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條 鑒定機構或培訓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考(鑒定)培(培訓)分離”的原則,不得對職業技能鑒定申請人既培訓又考核,考培合一機構自行組織的考核鑒定,其成績無效,並須退還申請人全部培訓考核費用。
第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前的培訓費、教材費、資料費,均作為經營性收費管理。具體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規範培訓收費管理的通知》(蘇價費[2003]408號、蘇財綜[2003]157號)有關規定,實行收費標準備案製度,使用稅務發票。其收入應單獨建帳、單獨核算,並依法納稅。
第十條 職業技能鑒定費、技師類職業資格評審費、考評人員考核認證費、證書工本費等,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有關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同級價格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刷的《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收費收入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收入應專門用於職業技能鑒定方面的開支。使用分配應遵循“誰發生、誰留用、不發生、不留用”的原則。
開支範圍包括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原材料、能源消耗,設備折舊費用;證卡和題庫購買(使用)、維護、年檢評估費用;鑒定、考核費用以及按規定上繳上級費用等。
各級鑒定機構應從職業技能鑒定收費中,按初、中、高級鑒定每人8元(含上交國家每人4元),技師、高級技師每人100元的標準提取,繳付給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用於購置、開發、維護題庫,鑒定機構年檢、職業技能鑒定基礎性建設等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收費單位應嚴格按規定收費,切實規範收費及服務行為。並按價格、財政等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收費收支情況、收費票據、報表帳冊及其它有關資料,自覺接受收費年審和其它形式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今後如需增加新的職業(工種)(包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省政府批準公布新的就業準入控製職業(工種)以及本省組織鑒定的行業特有工種),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或由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其分類和收費標準建議,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由省物價局、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共同發文批準後實施。
第十四條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範圍內製定具體實施細則,並按照《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意見》(蘇發[200215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總工會等部門關於建立完善特困職工扶貧幫困救助機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8號)要求,製定職業技能鑒定收費、下崗再就陪收費減免規定,分別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後施行。
上述收費減免對象,應包括下崗再就業人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員、特困職業及其家庭成員等國家和省規定的減免對象。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內過去的規定一律同時廢止。
附件2:
江蘇省職業(工種)分類(第一批)
(2004年12月公布施行)
職業類別 職業(工種)
第一類 企業管理人員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企業培訓師、項目管理師、企業信息管理師、物流師、心理咨詢師、電子商務師
第二類 機械設備加工、維修裝備人員 維修工(摩托車*、勘探機械、汽車發動機)、修理工(摩托車調試、汽車*、農機輪胎)
鉗工(裝配*、工具*、機修*、模具、檢修)
車工*、銑工*、刨插工、磨工*、鏜工*、鉆床工、塗裝工*、組合機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製齒工、螺絲紋擠形工、拋磨光工、模型工、鋸床工、數控車床操作工、數控銑床操作工
鑄造*、鍛造*、沖壓、剪切、焊工*、金屬熱處理*
鐵、公(道)路運輸機車駕駛員 駕駛員(汽車*、起重型汽車、汽車運材)、機車司機
電力設備檢修工 檢修工(鍋爐本體、水輪機、汽輪機本體、電機、變壓器、鍋爐附屬設備)、繼電保護員
電子設備裝配調試人員 電子設備裝接工、調試工(無線電、計算機)、計算機維修工*、無線電設備機械裝校工
儀器儀表裝配修理人員 儀器儀表裝配工(電子*、電工*)、儀器儀表修理工(精密*、電工)、高低壓電器裝配工*
日用機電產品維修人員 維修工(用戶通信終端*、家用電子產品*、家用電器產品*、電梯安裝)、維修電工*
郵政和電信人員 機務員(微波、衛星、天線、傳輸、交換、通信電力)、電信終端維修員、線務員、市話測量工
社會服務人員 科技咨詢師、職業指導員
計算機管理與應用人員 計算機網絡管理人員、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多媒體作品製作員
第三類 冷作鈑金加工人員 冷作鈑金工*、鈑金工
煉鋼、鐵人員 燒結工、爐前工、軋鋼工、熱力司爐工
生活生產電力設備安裝操作、維修人員 安裝工(鍋爐設備*、電氣設備*、變電設備*)、變電檢修工、電工、化工檢修電工、中央空調操作工、空調機修工、空調機裝配工、電線電纜製造工、電源調試工、機械設備安裝工、電冰箱(櫃)裝配工、洗衣機裝配工、小型家用電器裝配工
發電運行值班人員 值班員(鍋爐運行、電氣、汽輪機運行、變電站)、送(配)電線路工
檢驗人員 貴金屬首飾、鉆石、寶玉石檢驗員*、檢驗工(化學*、儀器、紡織纖維*、食品*、商品)、棉花檢驗工、木材檢驗師等
動力設備裝配人員 裝配工(鍋爐設備*、電機*)、鍋爐操作工*
工程施工人員 土石方機械操作工*、砌築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防水工*、石工、裝飾裝修(鑲貼、打膠、塗裱、金屬)工*、抹灰工、油漆工(建築、裝飾)室內成套設施裝飾工、管工*、打樁工、供水(生產工、供應工)、測量工、線路工
起重裝卸機械操作工 操作工(起重裝卸機械*、運輸機、輸送機等)、駕駛員(起重機、推土、鏟運機、挖掘機)
工藝、美術品製作人員 製作工(貴金屬首飾手工*、地毯)、貴金屬首飾機製工、機繡工、工藝品雕刻工、裝飾美工、玻璃熔化工、浮法玻璃成型工、墨水製作工、自來水筆製作工、圓珠筆製作工、鉛筆製作工
環境監測、檢驗、處理人員 水環境檢測工、水質檢驗工
第四類
糧油食品製作人員 糕點面包烘焙工*、豆製品製作工、製油工、熟肉製品加工工*、冷食品製作工、釀酒工(白酒、啤酒、黃酒、果露酒、酒精)、加工工(豬屠宰、牛羊屠宰、禽類屠宰)、醬油醬類製作工、食醋製作工、醬腌菜製作工
驗光配鏡人員 眼鏡(驗光員*、定配工*)
攝影服務人員 攝影師*、沖印師
化工生產人員 化工(操作工、試驗工、分析工)、製冷工、儀表維修工、防腐蝕工*、分離工、反應工、煤製氣工、液化石油氣罐瓶檢修工、汙水處理工、化妝品配製工、燃氣儲運工
工藝、美術品製作人員 室內裝飾設計員、廣告設計師、寶石琢磨工、陳列展覽設計人員等
木材製品人員 木工(手工*、機械、精細*)
印刷人員 製版工(凸版、凹版、平版)、印刷工(凸、凹、平版)、出版物發行員*、裝訂工
廣播影視製品製作播放及文物保護作業人員 唱片工、音響調音員*、電影放映員、文物修復工、錄音師、鋼琴調律師、鋼琴製作工
購銷人員 糧油管理員、醫藥商品購銷員*、鑒定評價師*、中藥調劑員*、中藥購銷員*、農產品經紀人、農副土特產品收購人員
服裝、洗染人員 裁縫*(裁剪、縫紉)、服裝(設計定製工、整燙工、模特)洗衣師*、染色師、織補師
農林專用機械人員 駕駛員(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聯合收割機)、沼氣生產工*、農機修理工*、飼料加工設備維修工
日用機電產品維修人員 維修工(照相器材*、鐘表*、辦公設備*)
第五類 美容美發人員 美容師*、美發師*、美甲師
餐飲服務人員 烹調師(中式*、西式*)、保健刮痧師、面點師(中式*、西式*)、調酒師*、茶藝師、餐廳服務員*、營養配餐員*、評茶員
飯店、旅遊及健身娛樂場所服務人員 按摩師(保健*、足底)、服務員(前廳*、客房*、旅店、康樂)、插花工、盆景工、修腳師、浴池服務員、導遊、講解員、保健刮痧師
社會服務和居民生活服務人員 中介代理人、供水調度員、凈水工、泵站運行工、管道工、物業管理員*、燃氣具修理工、燃氣表裝修工、下水道工、自行車維修工、廢舊物資加工工、勞動保障協理員、助動車裝配工、自行車裝配工、製鞋工、皮革加工工、皮毛加工工
種植、畜牧生產人員 農藝工、農業實驗工、園藝工(蔬菜、花卉、果、茶、蠶桑)、加工工(糧油、棉花、蔬菜、茶葉)、家畜飼養工、農禽飼養工、動物疫病防治員*、動物檢疫檢驗員*、水產養殖、珍珠養殖工、水產品腌熏烤製工、菌類園藝工
鹽業生產人員 海鹽曬製工、采收工、湖鹽采掘工、脫水工、精製鹽工
倉儲人員 冷藏工*、商品養護員、糧油倉儲員
郵政和電信人員 業務員(郵政儲蓄、集郵、特快專遞)、各類郵電營業員、報刊發行員、報刊分發員、話務員*、報務員、用戶通信終端銷售員、郵電業務營銷員、各類投遞員、匯兌檢查員、匯兌稽核員、郵電業務檔案員、報刊零售員、郵件分揀工、郵件接發員、郵件轉運員、郵件押運員
計算機應用人員 計算機高新技術、計算機操作員*
第六類 行政事務人員 秘書*、公關員*、收發員、打字員、製圖員*、保安員、速錄員
保育、家庭服務人員 保育員*、家政服務員*、養老護理員*、育嬰師、社會體育指導師
商業、服務業人員 營業員*、收銀員、推銷員*、采購員、保管員、裝卸工、保潔員、理貨員、珠寶首飾營業員
備註:“*”者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省政府規定的就業準入控製職業(工種),從事這類職業(工種)的,必須經過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附件3:
江蘇省職業(工種)技能鑒定收費分類標準(試行)
鑒定級別/類別 初級工 中級工 高級工 技師 高級技師
知識考核 技能考核 知識考核 技能考核 知識考核 技能考核 知識考核 技能考核 知識考核 技能考核
第一類 50 160 60 200 70 260 80 300 90 330
第二類 30 140 40 180 50 240 70 280 70 310
第三類 30 130 40 170 50 230 70 270 70 300
第四類 30 120 40 160 50 220 70 260 70 290
第五類 30 110 40 140 50 210 70 250 70 280
第六類 30 100 40 130 50 200 70 240 70 270
備註:
1、本表計價單位為人、員。
2、本表所列鑒定費收費標準中,除中、西式烹調師、焊工、美容師、美發師等工種鑒定所需材料,可另按實際成本分攤收取外或由考生自備外,均包括鑒定中發生的材料費開支。
3、本表所列鑒定費一般按刊登鑒定公告、組織報名、資格審查費占10%;命題、製卷費占10%;能源、原材料、場地、設備費用占25%;監考、閱卷、測評、登分及考務費用占25%;鑒定中心辦公經費、人員及其他經費、技術開發與研究費用占30%的比例留成、分配、使用。
4、本表分類對應的職業(工種),詳見《江蘇省職業(工種)分類(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