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考場紀律
(一)學生進入考場後🥩,按本人考試證和學生證(或身份證)對號入座🧻,並將考試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二)參加考試的學生,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將書籍、筆記本和復習資料等攜入考場(開卷考試課程不在此限)🧜🏼。一旦攜入考場,必須集中放置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上🏣。違者一律按違反考試紀律處理👩🎨;
(三)學生必須按時參加考試,遲到超過15分鐘🥑,不得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四)參加考試的學生在考試期間,手機等通訊工具應關機,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一旦發現,按違反考試紀律處理;
(五)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的,必須由本人在考試前提出書面申請🫢,經系主任簽署意見,並報教務處批準,方可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的補考或參加下一年級的考試,否則以曠考處理,必須重修該門課後,方能再次參加考試;
(六)所有考試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得拖延🌱🗿。凡參加考試不交卷者🎺,以曠考處理➕♣️,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註明“曠考”字樣📶。該門課必須重修後🙋🏽,方能再次參加考試🙋🏼;
(七)提前交卷的學生,交卷後必須立即離開考場🤱。未提前交卷的學生🤦🏽,當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時,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監考人員收完試卷並清點無誤後,才能離開座位🏵。學生不得將考卷帶出考場;
(八)考試時嚴禁偷看、互相討論👨🏻🔧、抄襲、傳遞紙條🌡、使用暗號等各種作弊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考試資格🧫,按作弊處理👨⚕️;
(九)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的定性由學生所在系確定🍲😥。
第二條 考場違紀
(一)凡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違反考場紀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聽監考人員調動的;
2.不按規定將書包以及與考試有關的筆記🫎、資料、通信工具等放在指定地點,且不聽監考人員勸告的🤹🏿♂️🧗🏼♂️;
3.監考人員要求出示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而拒絕出示的🤷🏼♀️;
4.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的;
5.未經允許在考試過程中和別人談話的。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考試作弊:
1.考試中與別人做手勢或交頭接耳的;
2.考試中窺看他人試卷或故意將試卷卷面向他人展示的;
3.閉卷考試中私帶和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及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有關物品的;
4.考試中傳遞各種紙條和試卷的;
5.多人共同作弊一般參與的🤶🏿;
6.屬其他明顯考試作弊的。
(三)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考試嚴重作弊🧑🏿:
1.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試的👨👦👦;
2.塗改他人試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試卷姓名的;
3.利用通訊工具等作弊的;
4.多人共同作弊為首的或組織者。
第三條 考試違紀處分
對考試違紀學生實施處分,按《太阳2娱乐學生違紀處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考試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一)監考人員發現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應當場指出並宣布該生終止考試、沒收試卷🎴、填寫違紀記錄、讓考生離開考場;若出現考生作弊情況,監考人員應當場指出並宣布該生考試作廢,沒收試卷、收繳作弊材料、填寫作弊記錄、讓學生離開考場🍷。考試結束之後🙋🏻♂️,立即將沒收的試卷、作弊材料、考場記錄一並送交教務處🏃♀️➡️;
(二)教務處對考試違紀、作弊有關材料進行核實,確定違紀、作弊性質後,通報學生所在系,由學生所在系責成學生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並對其進行教育🤞;
(三)對違紀⛺️、作弊學生實施處理的程序按《太阳2娱乐學生違紀處理規定》辦理🏌🏿♂️。
第五條 附則
(一)本規定適用於全院學生;
(二)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教務處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二○○五年八月
(二○一九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