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提出的“太阳2教育要樹立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體育工作”的精神,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太阳2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結合我院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共體育課是一門必修課,應以增強學生體質、培養學生體育能力為主線🍷。在校普通專科生必須在第一👼🏽、二、三學期內修完80學時👩👦👦。
第三條 學生因病、因事不能上體育課的,病假需有醫生證明,事假需經系(院)批準🗒,在上課前班長持批準的證明向任課教師請假✡️,否則屬於曠課。
第四條 學生因病、因事一學期缺課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本學期體育課成績以“不及格”計👨🏽🌾。
第五條 學生因傷、殘或病後恢復期中不能正常跟班上體育課🚶♀️➡️,不能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學習內容的👨🏽🍳,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醫院證明,經任課教師核準簽字👳🏼♂️,於第一周報教務處,由教務處與體育教研室研究,可安排適合其身體條件的其它體育替代項目學習。
第六條 學生因生理原因對完成某些達標項目有困難的💧,由任課教師提出建議,經教務處同意,可適當降低該項目的考核標準。
第七條 學生一般不得申請免修體育課🦾,特殊情況需要免修的,須持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核🔄💭,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體育課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九條 體育課成績評定采用百分製,其中考勤工作由任課教師負責,作為平時成績以20%計入期末總成績🤸🏻♂️;課內教學部分占體育總成績的80%。體育教師將上述兩部分成績綜合得出體育課最後成績🥷🏻,並填入學生成績登記表,送交學生所在系(院)。
第十條 學生因病☂️、傷而無法參加正常考核的⏺,需有醫院診斷證明,在考試前書面報告任課教師,由任課教師核實,經教務處批準🕵🏽♀️𓀙,可適當調整考核標準。
第十一條 體育課重修不及格的學生不能畢業🙆🏻♂️,按結業處理。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規定適用於全院學生👃;
(二)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五年七月
(二〇一七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