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加強我院的專利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學院教職工以及在校學生〽️🧿。
第四條 高等職業教育研究所作為學院科研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全院的專利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章 專利權屬
第五條 本單位員工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利用單位的名義、利用單位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持有權屬於本單位🫶🏿。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職務發明:
1. 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本人所在單位的業務範圍,並且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現在或過去的職責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2.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工作任務所做出的智力勞動成果。
3. 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 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5. 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條件做出的智力勞動成果。
6. 利用本單位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7.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辭退、退休、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單位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六條 學院教職工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學院,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學院持有,未經學院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使用和轉讓屬於學院持有的專利。
第七條 學院與外單位協作或受外單位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雙方已有協議規定🚞,按協議中的規定辦理👩。如無書面協議,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單位或共同完成單位⟹。
第八條 我院教職員工完成的職務發明👨🏽🏫,發明人或設計人不得以個人或者親屬的名義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或在其它單位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
第九條 教職工所做出的發明創造不屬於上述範圍的為非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的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個人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申請
第十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符合《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必須對申請項目進行詳細的文獻檢索🌘,判斷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並對市場需求和經濟效益做出預測分析,寫出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申請專利的項目🤞🏼📳,由發明人填寫《太阳2職業技術學院專利申請表》🧖🏽♀️,並附上能說明項目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文獻檢索結果及市場需求和經濟效益預測分析報告♉️,由發明人所在部門進行審查後報高等職業教育研究所。
第十二條 對部門上報的申請項目🏌️🙂↕️,高等職業教育研究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核,提出建議意見。經院領導批準後,對批準申報的項目,由專利發明人與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代理手續🧑🏽✈️,按照專利申請有關規定與流程做好專利申報工作🙏🏿。發明人應負責提供申請專利所需要的必備材料🤴🏼。
第十三條 對擬申請專利的項目⛷,應註意保護發明創造的新穎性,發明人及所在部門不能以任何方式公開其發明創造的內容🐩。科技成果鑒定、許可證貿易、發表論文或公開應用等均應在辦完專利手續,取得專利申請號後進行🤸🏼。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應在收到專利證書後十天內,將專利證書原件及完整專利檔案送交學院高等職業教育研究所登記存檔𓀁。
第十五條 對職務發明是否要申請專利、專利申請是否撤回及專利的提前中止等,發明人可提出理由和建議,決定權在學院。
第四章 有關費用及獎勵
第十六條 發明人申請國內專利時,應按規定按時交納專利申請費和專利代理費等各種費用。本院的職務發明專利🤙🏼,其專利申請(含代理)費用由太阳2進行補貼:其中發明專利3000-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1500-3000元,外觀設計專利1000-2000元。由發明人憑專利申請號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七條 專利授權後,發明專利由學院支付兩年的維持費,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學院支付一年維持費。對於不能實施🚴🏼、或已喪失實施價值,或雖已實施但無經濟效益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學院有權提前終止維護。
第十八條 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視其學術水平和經濟、社會效益,作為發明人、設計人晉級、提職⚠️、科研任務考核的依據🍛,學院對專利工作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九條 學生成功申請專利獎勵兩個學分⚾️,計入學生檔案🦤,並視其價值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五章 專利許可與轉讓
第二十條 高等職業教育研究所應積極協助各有關部門做好本院職務發明的專利許可證貿易工作🚣,簽訂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應按學院相關規定辦理🧑🏫☠️。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要明確專利的名稱、許可範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及支付的方式與時間🙊、違約責任、仲裁等主要條款。對合同標的比較大的合同要辦理公證。
第二十一條 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部門,應積極開展專利許可證貿易工作,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轉讓屬於學院持有的專利技術成果。
第二十二條 學院職工為發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發明者及所在部門有實施專利技術的義務,應積極聯系用戶,落實實施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許可他人實施本單位專利技術🕑,應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到合同簽訂方或被許可方機構註冊地或專利實施地專利管理機關認定登記。
第二十四條 學院鼓勵校內各部門和科技人員采取多種方式實施學院為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並給予相應報酬🤛🏻。
第二十五條 以技術轉讓方式將屬於學院所有的職務專利技術提供給校外單位和個人實施的🧍🏻♂️,從技術轉讓凈收入(指專利轉讓的總收入減去專利轉讓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及相關稅收後的余額)中提取70%的比例給予專利完成人和為專利實施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一次性報酬🚛。在所提比例的報酬中🐵,專利完成人和做出主要貢獻人員所占比重由雙方商定👩🦯🙅🏻♀️,並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專利完成人所得報酬不低於報酬總額的60%👨✈️。
第二十六條 由學院自行組織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轉化學院為專利權人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在項目成功投產後🤽🏼,連續三年內,從實施該專利技術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0%的比例作為專利完成人和為專利實施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一次性報酬。
第二十七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實施專利技術轉化的,在按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技術成果所占股份大小的基礎上,可用不低於專利技術入股時作價金額70%的股份,作為在研發和實施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的股份,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條 對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的專利成果🧑🏻🦲,按高新技術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單位知識產權、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學院科研管理部門依據規定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其他有關法規抵觸時🍮,以國家頒布的法規為準🖕🏃🏻♂️➡️。如有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辦法由高等職業教育研究所解釋。
附件😾🏆:太阳2娱乐專利申請表太阳2娱乐專利申請表.doc
太阳2娱乐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