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出臺政府采購十項舉措 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是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之一。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精神,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我局近期發文實施十項舉措,發揮政府采購支持引導作用,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良好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是落實競爭中性原則。采購人製定涉及政府采購政策和執行內容的文件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任何單位不得出臺限製、排斥中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措施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采購文件中以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企業規模條件對中小微企業實行歧視性待遇或差別待遇,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不得對中小微企業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不得非法限定中小微企業的所有製形式、組織形式等。
二是實施中小微企業專項采購預留政策。負有編製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的編製工作,製定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其所屬各單位)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和份額。各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預留比例不低於40%,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三是對小微企業產品價格給予最大評審扣除優惠。對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微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四是鼓勵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系)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在采購文件中規定給予聯合體3%的價格扣除。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微企業享受扶持政策。
五是中小微企業專項采購情況公開。各部門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預算預留情況及執行情況,及時在其部門政務網站公開。預算年度內各部門實際授予中小微企業的合同金額在其部門決算政府采購支出決算情況中說明。
六是對中小微企業專項采購項目在采購時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公告、采購文件中載明具體采購項目是否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或者小微企業采購。對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或者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將中小微企業或者小微企業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項目采購完成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交易管理系統中登記中標、成交企業的規模信息。
七是實行企業規模最簡證明。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對其企業規模實行承諾製,由企業自行對照國家《中小企業劃行標準規定》誠信確定自身企業規模,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對其聲明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在資格審查和評審過程中無需提供證明其企業規模的其他材料。
八是支持重大產品技術創新。對列入省級以上工信部門首臺(套)重大裝備認定名單的產品研發和示範應用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應當公開招標的,經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實施首購、訂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的方式,邀請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首臺(套)產品企業參與采購活動,其中,對具有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的首臺(套)重大裝備產品,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九是降低首臺(套)產品競爭門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采購公告、采購文件中對首臺(套)產品提出市場占有率、過往業績、曾獲獎項等要求,不得超出采購項目實際需要或針對特定產品設置技術參數、評審標準等。
十是推進政府采購領域誠信建設。對妨礙中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實施信用管理和聯合懲戒,為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營造公開透明、誠實守信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