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一、製定《公告》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以下簡稱2018年第65號公告)取消了20項稅務證明事項。為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取消證明事項涉及的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飼料生產企業飼料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的通知》(國稅發〔2003〕114號),是為了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於取消“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辦理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事項的要求。
(二)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後加強後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一條,也是為了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於取消“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辦理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事項的要求。
(三)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是為了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於取消“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事項的要求。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