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保障措施)
1. 納稅人向收款單位索取發票、財政票據、支出憑證,收款單位不能拒絕提供。
2.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3.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準、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專項附加扣除涉稅信息,但未按規定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4.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5.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