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進校園》活動之相關稅收知識宣傳——增值稅
發布時間: 2016-10-24

稅法知識:增值稅篇

 

    一、增值稅概念

    增值稅(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二、營改增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只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目的是加快財稅體製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負稅,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兩大主體稅種。營改增在全國的推開,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擴大營改增試點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營改增”範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將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試點範圍。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範圍;[1]2016年3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國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製度將更加規範。這是自1994年分稅製改革以來,財稅體製的又一次深刻變革。

    三、納稅義務人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賦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製度,因此對納稅人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標準後經申請被批準後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對小規模納稅人實現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具體劃分標準為:

    1.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應稅服務銷售額500萬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2.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應稅服務銷售額500萬以下的為一般納稅人。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3)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

    四、增值稅率

    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有:17%、13%、11%、6%、0%。

    1.適用17%稅率:

    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另有列舉的貨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適用13%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適用11%稅率

    交通運輸 陸路(含鐵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4.適用6%稅率

    現代服務業研發和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5.適用0%稅率

    生產性企業、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出口等部分特殊業務。

    五、免征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六、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不含稅銷售額×(1+稅率)=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納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購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專業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為其進項稅額)

    七、基本示例

    實例:A公司4月份購買甲產品支付貨款1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甲產品含稅銷售額為23400元。

    進項稅額=1700元

    銷項稅額=23400/(1+17%)*17%=3400元

    應納稅額=3400-1700=1700

    增值稅是實行的“價外稅,價外稅是根據不含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稅,稅金和價格是分開的,在價格上漲時,是價動還是稅動,界限分明,責任清楚,有利於製約納稅人的提價動機,也便於消費者對價格的監督,采用價外稅的形式,價格是多少,稅金是多少,清楚明了,消費者從中可以掌控國家調節消費的方向,從而相應的修正自己的消費方向。比如:

    公司向A公司購進甲貨物100件,金額為10000元,但公司實際上要付給對方的貨款並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設增值稅率為17%)=11700元。

    為什麽只購進的貨物價值才10000元,另外還要支付個1700元?因為公司作為消費者就要另外負擔1700元的增值稅,這就是增值稅的價外征收。這1700元增值稅對公司來說就是“進項稅。A公司多收了這1700元的增值稅款並不歸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稅上交給國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繳而已,並不負擔這筆稅款。

    再比如:公司把購進的100件貨物加工成乙產品80件,出售給B公司,取得銷售額15000元,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產品貨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為B公司這時作為消費者也應該向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稅款,這就是公司的“銷項稅。公司收了這2550元增值稅額也並不歸公司所有,公司也要上交給國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稅款也不是公司負擔的,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繳而已。

    沿用上例,公司購進貨物的支付的進項增值稅款是1700元,銷售乙產品收取的銷項增值稅是2550元。由於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增值稅可以在銷項增值稅中抵扣,所以,公司(在出售了乙產品獲得B公司的貨款後)上交給國家增值稅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公司購買甲貨物時加入貨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繳過了),所以這850元是B公司在向公司購乙產品時付給公司的,通過公司交給國家。B公司買了公司的乙產品,再賣給C公司,C公司再賣給D公司,這些過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稅的,直到賣給最終的消費,也就把增值稅轉嫁到了最終消費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稅也是流轉稅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給國家的稅收。

    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八、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專用發票構成: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分三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帳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帳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帳憑證。

如何領購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開發票的最高限額: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由稅務機關依法審批。

    認證: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在發票開具日期起180天之內認證,可以抵扣進項稅,當期夠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沒有期限規定,只要企業持續經營,就能在以後各期抵扣,如果企業清算、註銷,要將沒有抵扣完的留抵額做進項稅額轉出。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九、起征點

    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調整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至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至500元。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元至500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 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小規模納稅增值稅起征點仍然是3萬元/月。

稅務知識宣傳——增值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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