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辦高等太阳2財務管理製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民辦高等太阳2(以下簡稱太阳2)財務管理工作,明晰太阳2的經濟關系,維護國家、舉辦者和太阳2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原國家教委《關於實施<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財政部、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太阳2財務管理製度》及原省教委、省財政廳印發的《江蘇省高等太阳2財務管理若幹規定》等,結合我省民辦高等太阳2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民辦高等太阳2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高等太阳2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製及財會人員
第三條太阳2的財務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製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製。太阳2必須獨立設置財務處(室),作為太阳2的一級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太阳2的各項財務工作,製定財務規章製度,編製財務收支預、決算,集中管理太阳2的各種資金。太阳2不得在財務處(室)之外設置同級的財務機構。
第四條太阳2財務處(室)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同時,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一般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太阳2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由校長提名,經太阳2董事會批準後任命,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與太阳2董事長、董事及校(院)長有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太阳2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與太阳2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在太阳2財務機構中從事會計工作。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太阳2預算是指太阳2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經費支出需要編製的綜合財務收支計劃。年度預算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支出預算由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組成,凡是達到基本建設支出限額的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六條太阳2預算的編製應當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註重效益、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七條太阳2必須建立嚴格的預算管理製度,明確預算編製方法和審批程序。預算一經批準,就對太阳2的經濟活動具有約束力。太阳2的年度預算必須在每年二月底前上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八條收入是指太阳2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資金。
第九條民辦太阳2收入包括:
一、教育事業收入。指太阳2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太阳2按照國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實驗室對外開放等活動取得的收入等。太阳2按學年收取的學費收入,應按收入與支出相配比的原則,三分之一作為當年的教育事業收入,其余三分之二作為下年度教育事業收入。
二、經營收入。指太阳2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後勤服務等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財政補助收入。指太阳2從財政或教育主管部門取得的用於資助太阳2辦學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條除第九條規定的各項收入外,向學生收取的代辦費不列入太阳2事業收入,應列入“預收帳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辦費應按學年收取,按實列支,多退少補,並須每學年向學生公布收支情況。
第十一條太阳2各項收入都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確保及時足額收取,並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全部納入太阳2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太阳2內部其他部門不得自行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禁止隱匿、截留太阳2收入或抽逃辦學資金。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太阳2的經費支出要以教學、科研為中心,根據“確保必需,突出重點、效率優先”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要嚴格支出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太阳2的全部支出應當統一分類,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太阳2的支出包括:一、教育事業支出。是指太阳2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支出四大類二十八個目級科目(具體核算內容見《民辦高校會計製度》附件“教育事業支出目級科目明細表”)。各單位可根據需要適當簡化使用,但四大類二十八個目級科目不得增加,核算內容不得更改。
為確保民辦高等教育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應當嚴格控製“人員支出”和“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兩類支出原則上不超過經費支出總額的50%。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提高上述比例的,應報省教育廳審批。
二、經營支出。是指太阳2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必須與經營收入相匹配,並單獨計算盈虧。三、其他支出。是指太阳2除一、二款以外的各項支出,如財產損失、利息支出等。
第十四條太阳2在開展教學科研和經營活動中,應當根據收入與支出相匹配的原則,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十五條太阳2要加強支出管理,並製訂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的內部控製,並將內部管理製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各項支出不得虛列虛報,也不得以計劃數或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凈收益及其分配
第十六條凈收益是指太阳2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經營收支的收益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的收益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經營虧損。專項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太阳2凈收益的分配。凈收益可以用於太阳2事業的發展和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凈收益的分配順序為:(一)計提30%的事業基金;(二)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三)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事業發展和彌補以後年度的收支差額。投資成本補償額按實際投入資本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根據計提事業基金後的凈收益額確定,可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二個百分點。如當年遇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應按日計算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用“應付投資收益”科目核算。
凈收益額為零或負數的,不得計提應付投資收益。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條專用基金是太阳2按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福利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
福利基金是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教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方面支出的基金。如太阳2已為教職工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則可不計提福利基金,太阳2支付時直接在“社會保險繳費”中列支。
留本基金是太阳2根據出資者的意願,必須保留本金,僅以其所提供資產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基金是指太阳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條各項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太阳2自行製定相應規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專用基金使用應遵循“單獨核算、先提後用、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產是指太阳2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太阳2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開辦費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三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
存貨是指太阳2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消耗物資、低值易耗品等。太阳2應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表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盤盈的存貨應當按同類或類似的存貨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計價入帳;盤虧的存貨,應當在查明原因後按規定及時進行調整。
太阳2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製度。各單位一般只能在一個開戶銀行開設一個存款基本帳戶,不得多頭開戶。對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核銷。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具體品目由太阳2自行確定。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大類:
第一類:房屋及建築物;
第二類:專用設備;
第三類:一般設備:
第四類:文物及陳列品;
第五類:圖書及聲像資料;
第六類:其他固定資產。
太阳2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製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二十五條太阳2固定資產的報廢,應當由校內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報經法定代表人審批。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應當轉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太阳2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表相符、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對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價入帳;對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規定程序在年終前及時處理。太阳2應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製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為便於準確反映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正確核算辦學成本,太阳2應當進行固定資產折舊核算。固定資產折舊按照《江蘇省民辦高等太阳2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的規定執行。折舊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從減少的次月起停計折舊。非正常性中斷連續六個月以上不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不提折舊。為簡化核算,太阳2也可以按年計提折舊。
第二十八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外購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太阳2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有關收入科目。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列入有關支出科目。
無形資產需要按年限攤銷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開辦費是指太阳2在批準招生之前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印刷費等。開辦費用應當在太阳2招生取得學費收入後分期攤銷,開辦費低於當年學費等收入5%的,太阳2可一次計入當年費用;開辦費超過當年學費等收入5%的,超過部分在下一年度攤銷。
第三十條對外投資是太阳2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或其他與辦學相關的投資。太阳2對外投資,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講求投資效益。數額較大的,應經太阳2董事會批準,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十一條太阳2在存續期間,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資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民辦太阳2的資產。禁止太阳2為外單位提供經濟擔保或財產抵押。太阳2因校舍建設,以校產擔保或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的,須經校董事會批準,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三十二條負債是指太阳2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太阳2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預收帳款、應繳款項等。
第三十四條太阳2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類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太阳2反映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書面文件。
太阳2應當按照《江蘇省民辦高等太阳2會計製度(試行)》的規定,定期、如實地向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太阳2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有關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太阳2收入及其支出、凈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資產負債變動、現金流量變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太阳2為自身發展向銀行提供的資產抵押或經濟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八條財務分析是財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太阳2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舉辦者或投資者的要求,根據太阳2財務管理需要,定期編製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指標包括投資者投入資金變動情況、太阳2辦學積累增減變動情況、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例、資產負債率、生均費用(或成本)增減、現金流量變動情況等。太阳2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三十九條太阳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報告,應當經財務處(室)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審核,同時簽名並蓋章。太阳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太阳2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一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報表使用者。
第十一章財務監督
第四十條太阳2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製度,規範校內財務會計秩序,並將內部控製製度及時報教育廳備案。太阳2會計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業務經辦人員、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製約。
第四十一條教育主管部門依法對太阳2的財務會計工作實施監督。太阳2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謊報。
第十二章財務清算
第四十二條經審批機關批準,民辦高等太阳2解散時,應當予以公告,及時辦理解散手續,並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三條太阳2財務清算,應當依法成立由審批機關、舉辦者、民辦高等太阳2代表組成的財務清算機構,對太阳2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製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太阳2財務清算時,應當首先支付所欠教職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繳費;支付遣散、轉移在校學生的有關費用;償還銀行貸款及其他各種債務。太阳2清算後的剩余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返還舉辦者的投入後,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用於發展社會力量辦學事業。
第十三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製度適用於獨立設置的民辦高等太阳2。其他民辦太阳2和普通高等太阳2舉辦的民辦二級學院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六條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後勤產業的財務管理執行相關企業的財務製度,不執行本製度。
第四十七條太阳2應根據本製度結合實際情況製定具體的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製度由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江蘇省民辦高等太阳2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固定資產分類 | 折舊年限 |
一、房屋、建築物 | |
1、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 40—50年 |
2、混合結構 | 35—45年 |
3、磚木結構 | 20—25年 |
4、簡易房8—10年 | |
二、專用設備 | |
1、儀器儀表 | |
(1)電子計算機 | 4—8年 |
(2)演示、測試儀器 | 7—12年 |
2、機電設備 | 8—12年 |
3、電教設備 | 5—8年 |
4、文體設備 | 5—8年 |
5、醫療設備 | 6—12年 |
6、印刷設備 | 8—12年 |
三、一般設備 | |
1、交通運輸設備 | 6—12年 |
2、家具 | 8—10年 |
3、辦公設備 | 5—8年 |
四、文物及陳列品 | 15—35年 |
五、圖書及聲像資料 | 8—1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