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稅〔2016〕11號
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要求,現就我省有關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增值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二、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方面:(一)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方面:(一)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財政廳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2016年4月28日